主旨:「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十點,業經本府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本縣改制準直轄市,原本府各單位均改制為一級機關。機關首長為召集人部分予以修正。另因應本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本府各級機關組織名稱之修正,有關教育處改為教育局。
二、爰此,本府修正旨揭要點第四點、第十點。檢送修正條文1份,詳如附檔。
-
1) 1325469017_1-4efc73fd.doc
![]() |
|
|
[nobox]自訂選單
[nobox]左方活動按鈕
[nobox]網站登入login
流量統計
災害示警
|
主旨:「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十點,業經本府修正發布,請 查照。
|
線上專區
公務連結
校內填報
課程計畫
評鑑專區
宣導網站
|
| 桃園市建德國小全球資訊網 版權所有 電話:03-366-0688 傳真:03-366-0512 各班級處室分機 校址:33070桃園市桃園區延平路 265 號 Powered by XOOPS 2.0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