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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十點,業經縣府修正發布: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1-05 | 人氣:417

 主旨:「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十點,業經本府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本縣改制準直轄市,原本府各單位均改制為一級機關。機關首長為召集人部分予以修正。另因應本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本府各級機關組織名稱之修正,有關教育處改為教育局。 
二、爰此,本府修正旨揭要點第四點、第十點。檢送修正條文1份,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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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25469017_1-4efc73fd.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