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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函釋有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依法迴避致審議人數不足一案,請 查照。: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5-03 | 人氣:1234

 

一、復貴局101年3月20日北教人字第1011411186號函。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第1項)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任期1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第5項)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第10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
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三、本案所詢學校教師人數共10人(不含校長),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5人(候補委員1人),其中4人因涉同一案由,依規定應予迴避,致使審議、決議人數不足一節,為利會議順利運作並符法制,宜經校務會議同意增加考核委員人數,並辦理補選或以候補委員遞補,或得由校長重新指定當然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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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424台人二1010071507-考核委員迴避致審議人數不足案[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