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人事室: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5-03 | 人氣:686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54643號函辦理。
二、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者,且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稱原檢定及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第4款規定認定脫離教學工作連續未達10年尚未失效,於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後,始有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之情形者,應不受原檢定及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之規範,其教師證書應存續有效。
三、前開人員倘因服務於合法立案之托兒所,致有脫離教學工作(幼稚園)連續達10年以上之情形者,教育部業於98年10月23日以臺國(三)字第0980162186號(如附件)函釋同意從寬採計是類人員於合法立案托兒所擔任教學工作之資格,是以,其教師證書仍存續有效,無須重新申請登記或
檢定。至非上開原因致使教師證書失效者,則非教育部放寬認定資格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