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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案,請本校同仁確實遵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4-11 | 人氣:623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45日總處培字第1010031262號函轉行政院10132日院臺綜字第1010011578號函轉監察院同年224院台教字第1012430114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於87824以局考字第020547號、98717以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通函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請加強宣導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在案。惟據監察院上揭函附審核意見,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10%等規定。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定期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

三、檢附原行政院人事行政院98717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函影本1份暨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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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07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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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10104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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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PDF檔).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