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4月5日總處培字第1010031262號函轉行政院101年3月2日院臺綜字第1010011578號函轉監察院同年2月24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114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於87年8月24日以局考字第020547號、98年7月17日以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通函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請加強宣導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在案。惟據監察院上揭函附審核意見,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10%等規定。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定期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
三、檢附原行政院人事行政院98年7月17日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函影本1份暨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如附件,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