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101年3月28日部退二字第1013546382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因再任公職或禠奪公權原因消滅後,恢復辦理優惠存款等相關問題,銓敘部函釋如下:
(一)退休公務人員如逾2年以上始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其優惠存款計息之起日係以其優惠存款金額回存日,或以其完成恢復優惠存款手續之日一節:是類因再任或禠奪公權原因消滅,逾2年始申請恢復優惠存款之退休公務人員,應自其辦妥優惠存款手續之日起,始得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至於上述人員如於2年內完成恢復優惠存款手續者,其優惠存款計息之方式,仍得按銓敘部
款計息起始日。
(二)退休公務人員若無法親自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者,是否得比照優惠存款續存方式,檢附相關證件,委託親友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一節:考量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或禠奪公權原因消滅後,即得恢復辦理優惠存款;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致損失優惠存款利息,對其影響甚鉅,爰基於照護退休公務人員之本旨,乃對是類人員同意得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8條所定方式,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即居住臺灣地區者簽具委託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委託親友代辦;旅居海外者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得委託親友代辦或以書面通訊之方式辦理(赴大陸地區者,仍應親自辦理)。
(三)退休公務人員未及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即亡故,是否應予補發亡故前之優惠存款利息一節:優惠存款契約已到期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之退休公務人員,其優惠存款利息仍僅計至其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止。從而退休公務人員於亡故前未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者,因其並未與臺銀簽訂優惠存款契約,其遺族自不得要求補發退休公務人員自再任,或禠奪公權原因消滅之日起至亡故日止之優惠存款利息。
(四)退休公務人員原優惠存款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期間為
障措施係對優惠存款契約(95年方案之額度)於再調整方案實施前已簽訂且尚未到期之人員,於原契約存續期間所給予之保障。退休公務人員若依95年方案簽訂優惠存款契約,惟期間因再任或禠奪公權等原因而停止優惠存款,因其優惠存款契約於上開原因發生時即應終止,縱嗣後依規定申請恢復辦理優惠存款,亦非上開規定保障之範圍,不得主張以原契約原金額辦理。據此,本案例應自100年2月16日申請辦理恢復優惠存款之日起,即改按85萬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