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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懷孕教師申請「產前假」及「娩假」赴國外生產注意事項: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3-29 | 人氣:766

 一、依據教育部101323日臺人(二)字第1010045528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各款請假之規定,均以具有請假事實為前提。

復查該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

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爰教師

有懷孕及分娩之事實者,自得依規定申請「產前假」及「娩假」。
三、另參酌銓敘部877687台法二字第1642862號函略以,女性公務人

員出國期間因請娩假所繳交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由駐外單位加

印驗證,但須併繳戶籍證明(證明為該公務人員出生子女之本國或外國之戶

籍證明)。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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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產前假規定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