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學校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停聘時,因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尚未完成事實調查及認定,爰教師評審委員會審酌行為人之陳述意見時,僅限於「停聘」部分,不涉及事實調查及認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5日臺人(二)字第1010019698B號函辦理。
二、隨文檢附來函影本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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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7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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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學校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停聘時,因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尚未完成事實調查及認定,爰教師評審委員會審酌行為人之陳述意見時,僅限於「停聘」部分,不涉及事實調查及認定,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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