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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示警
公告 資料組 - 輔導室 | 2012-03-12 | 人氣:2251

主旨:轉知內政部說明外籍人士申請來臺擔任志工相關事宜。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1年3月6日府社發字第1010048824號函及內政部民國101年2月22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0619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為辦理外國人來臺擔任志工事宜,前於94年4月30 日邀集中央各相關部會召開「研商外國人得否申請來台擔任人民團體志工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結論明定,外國人申請來臺擔任志工,仍應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須由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函,惟為確認外國人士在臺是否曾有相關違法之紀錄,該計畫應先函請外交部、該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警政署審核後憑辦(作業流程如附件1)。
三、內政部已擬具「外國人申請來臺擔任志工申請須知」明確 規範申請團體應具資格、應備文件(如附件2)、計畫範例( 如附件3)並檢附審核意見表(如附件4)及相關表件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核後,再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依作業流程送相關部會審核通過後發給許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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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國人申請來臺擔任志工計畫範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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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外國人申請來臺擔任志工應備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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