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政府人事處101年1月30日府人給字第1010023034號函轉銓敘部101年1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13549240號令副本辦理。
二、84年7月1日至100年3月31日退休生效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100年1月1日以後亡故而其遺族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領一次撫慰金時,其中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及已領之月退休金,應按亡故人員退休時適用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支給標準計算之。
三、檢附銓敘部令影本,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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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28069787_1-4f19ad67.pdf


02-07 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