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1年1月30日桃教人字第1010002633號函轉教育部101年1月17日臺人(一)字第1010003702A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教師專業形象及公教衡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比照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定辦理;另教育部86年6月25日台(86)人(一)字第86049009號函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函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銓敘部規定辦理;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則比照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定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1份,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