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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疑義: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2-07 | 人氣:368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1年1月30日桃教人字第1010002633號函轉教育部101年1月17日臺人(一)字第1010003702A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教師專業形象及公教衡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比照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定辦理;另教育部86年6月25日台(86)人(一)字第86049009號函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函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銓敘部規定辦理;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則比照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定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1份,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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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28070236_2-4f19a1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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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328070236_1-4f19a15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