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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示警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1-05 | 人氣:2874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公務人員於100年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待遇減少者,其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2月28日局給字第1000061256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3月15日89局給字第004279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準。復查該局98年3月12日局給字第09800065561號函規定略以,自98年度起,於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專業加給減少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得依所任不同專業加給月數按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另職務異動當月得併入較高專業加給之月數計算。再查該局100年8月5日局給字第10000431951號函規定略以,於100年7月1日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增後該月份退休、離職及資遣者,其以調待後之數額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調待後之100年7月份實際上班日數,其餘之日數,應以調待前之數額核發。 
三、基上,如原薦任第七職等稅務員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六)支領專業加給有案者,嗣於100年7月3日調任薦任第七職等科員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支領專業加給,其未休假加班費有關專業加給部分,依照前開函釋規定,計算方式如下:調待前所支專業加給表(六)數額×6/12+調待後所支專業加給表(六)數額×1/12+調待後所支專業加給表(一)數額×5/12。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原函影本一份,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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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25561259_1-4f0122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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