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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1-05 | 人氣:674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2月27日臺人(二)字第1000227518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第1項)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第4項)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教育部前就教師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致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6個月,依考核辦法規定「不予考核」,前開「不予考核」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所稱「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是否相悖疑義,函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經該會100年12月13日勞動3字第1000133325號函復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旨在保障受僱者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至教師因育嬰留職停薪致連續任職未達6個月,成績考核辦理疑義,查教師若係受僱於學校,其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出勤義務,故學校若依相關法令規定,按教師之出勤狀況辦理考績事宜自無不可,惟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係受僱者之法定權益,尚不得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 
四、綜上,考核辦法第3條原已明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需符合「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或「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之要件始得辦理,未符合上開規定者,即「不予考核」。亦即舉凡教師因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致學年度間任職連續未達6個月,依規定均「不予考核」,非僅限因「育嬰留職停薪」而「不予考核」,爰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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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25470047_1-4efd523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