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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次年1月2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前一年度考績(含考成;以下同)未及經銓敘部或核定機關審定時,應以考績核定權責機關核定後出具之考績證明,據以審定退休等級,以簡化程序一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12-06 | 人氣:2941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11月16日部退三字第1003456901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93年1月8日部退三字第0932254503號函規定,退休人員考績等級高於原審定之退休等級者,由該部主動辦理其退休等級之重行審定(按現稱為退休案變更),毋須再由服務機關檢證另案報請該部辦理,以縮短作業流程並保障退休人員權益。次查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考績作業要點)第20點亦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1月至6月退休生效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規定,先行檢送上述人員考績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減少上述因年終考績晉級而須變更退休等級之案件。
三、銓敘部考量前開由其主動辦理退休等級變更之作法仍有時間落差問題,且各服務機關亦鮮少確實依前開考績作業要點規定,先行辦理是類考績作業,致不僅增加作業之行政成本,亦影響退休人員權益,造成爭議不斷。爰經詳慎研議後,為提升行政效率並顧及退休人員權益,簡化作業程序如下:
(一)即日起該部受理次年1月2日以後退休生效,且前年度考績結果仍有晉級空間之退休案,一律由服務機關隨案檢具考績核定權責機關核定後出具之考績證明(如考績清冊影本等證明文件)為審定退休等級之依據。但退休申請案於12月1日以前到部者,得俟12月2日辦理年終考績後,再行補送考績證明,俾據以審定其退休等級。如確實因服務機關之考績作業較遲,致無法於當事人申請退休生效日15日前補證時,仍以經審定之等級先行審定退休案,以免影響其退休權益,俟其考績經審定後再行變更。
(二)屬本項簡化措施之適用對象,惟於本項措施實施前,業經該部審定將於101年1月2日以後退休生效之退休案,比照前項規定於100年12月2日以後儘速補送考績證明,俾及時於退休生效前變更退休等級。
(三)前開以服務機關檢附考績證明審定之案件,未來其經審定之考績結果如有不同,即依據法定結果變更其退休等級。
四、請各機關學校對於次年1月2日以後退休生效案件,確實照考績作業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其個別之考績案,以保障退休人員權益。
五、為免是類退休人員因考績作業時間損及退休權益,請各機關學校切實配合執行前開簡化措施;各機關學校辦理情形,銓敘部將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項目,送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作為考核時之參考。
六、檢附銓敘部原函及作業流程圖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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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0a80002-3770-a0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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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0a80002-3755-5b8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