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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退休教師未辦優存續約及回存手續前死亡其100年2月1日至死亡日止之優存回存利息如何撥給疑義: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11-07 | 人氣:552

 主旨:轉知有關退休教師尚未辦理優惠存款續約及回存手續前死亡,其100年2月1日至死亡日止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回存利息,應如何撥給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11月3日府教人字第1000449035號函轉教育部100年11月1日臺人(三)字第1000191614號函辦理。 
二、案經轉准銓敘部書函復以,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措施係政府考量早期公務人員待遇微薄,連帶影響退休所得偏低,為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生活而建立之政策性福利措施;由於其性質具有專屬性,是其適用對象僅限於退休當事人,是一旦退休人員亡故後,優惠對象已不存在,自不再適用優惠存款之相關規定。又100年2月1日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實施後,考量因實務作業因素,造成退休公務人員亡故前未及追溯補發其自100年2月1日以後可回存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之情事,該部前於100年9月21日以部退二字第1003423068號函致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對於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優惠存款帳戶尚未被其繼承人結清銷戶者,仍應依該部審定結果,將退休人員原預留於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內之金額轉存入其優惠存款帳戶,並補發其優惠存款利息;至如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優惠存款帳戶已被其繼承人結清銷戶者,由於實務上欲補發其優惠存款利息存有困難,且尚無法令依據得由其遺族代為開立優惠存款帳戶及發給優惠存款利息,原則上無法補發是類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優惠存款利息。 
三、為期公教退休人員處理一致,本案請依銓敘部上開函規定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及銓敘部原書函影本,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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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20287732_2-4eb16c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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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320287732_1-4eb16c4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