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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示警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11-07 | 人氣:7481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10月28日府教人字第1000440580號函轉教育部100年10月25日臺人(二)字第100019160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95年10月27日台人(二)字第0950154160號書函略以:「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日…(第3項)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據此,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資之計算,係計至上學年度結束為止,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期中退休或死亡,與因故於學期中免兼行政職務情形有別,經參酌銓敘部95年10月14日部法二字第0952710587號書函意見,其休假日數之核給,應無前開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之限制。惟如退休或死亡當年在職日數扣除放假日數(按:含週休2日之例假日、放假之紀念日與民俗節日及停止辦公)後,未達當年所核給之休假日數時,其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支標準,應依『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期中退休其休假日數等相關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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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20177586_1-4ea923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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