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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視力不良」應通知家長帶往眼科醫院(診所)複查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衛生組 - 學務處 | 2014-09-25 | 人氣:1237

 說明:

一、學校於每學期初進行學生視力篩檢後發送檢查結果通知單給學生及家長,並通知家長應帶往眼科醫院(診所)進行複查及矯治。
二、教育部學前及國民教育署103年度學幼童視力保健推動計畫之建議事項如下:
(一)每天和假日都要有戶外活動時間,每天2-3小時以上。
(二)戶外活動須做好防曬措施,例如使用戴帽子或太陽眼鏡等遮陽。
(三)用眼時間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電子商品用眼每天總時數少於1小時。
(四)下課務必走出教室外活動讓眼睛休息至少10分鐘。
(六)當接到學校視力篩檢未達合格標準之通知,需至合格眼科醫師接受複檢。
(七)若視力出現問題,遵照醫師指示配合矯治,定期回診追蹤。
(八)高度近視存在失明風險,家長應隨時協助學童控度防盲。
三、部分學校為有效提升視力檢查複檢矯治率,且為減輕家長之經濟負擔,與周邊鄰近眼科醫院(診所)合作「掛號費」優惠服務方案,本為促進學生視力保健之舉措,唯應避免強制性或廣告性等易遭物議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