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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班停課宣導事項: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6-18 | 人氣:427

 一、法令依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節錄如下:

(一)第2條: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颱風警報期間:

(一)通報權責機關及作業劃分如下:

1.直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並通報。

2.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者,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通報所在區域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四)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依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均應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二、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警報期間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視機關、學校房舍受損、交通障礙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及上課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決定是否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第5條: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各機關、學校之出勤處理方式如下:

      一、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二、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三)第6條: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核准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四)第9條: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五)第10條: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以照顧子女。

(六)第11條: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七)第12條: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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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然災害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