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轉知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醫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稱配置準則)第3條、第5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一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8-29 | 人氣:407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1822日部特四字第1013637075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牙體技術師法、相關機關組織法律之制定(修正)、因應國家安全局及各地方衛生局等機關業務用人需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組織法規等實際現況,考試院業會同行政院於101816日修正發布旨揭一覽表相關規定及配置準則第3條、第5條規定。

三、茲以旨揭一覽表修正發布後,業配合牙體技術師法之制定公布,新增牙體技術師()、副技師、技術員及技術助理員等職務為應適用醫事條例之職務。依醫事條例第2條、第17條、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5條及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作業要點第5點等規定,各機關擔任上開職務,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從事牙體技術工作之現職醫事人員,應自本年818辦理醫事人員改任換敘。為期簡化
,本次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作業,請依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及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作業要點等規定確實查對後,將符合改任換敘人員以11案方式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於文到3個月內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是類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自本(101)年818生效;至暫不改任換敘人員及選擇不改任換敘人員,請另案繕造暫不改任換敘清冊及選擇不改任換敘清冊,於上開期限內報送銓敘部備查。

四、檢附銓敘部函、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發布令、旨揭一覽表、配置準則、修正條文(規定)、修正對照表、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格式)及選擇不改任換敘清冊(格式)1份。

  •  
    1) 選擇不改任換敘清冊.doc
  •  
    2) 暫不改任換敘清冊.doc
  •  
    3) 銓敘部函.pdf
  •  
    4) 配置準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