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1年8月22日部特四字第1013637075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牙體技術師法、相關機關組織法律之制定(修正)、因應國家安全局及各地方衛生局等機關業務用人需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組織法規等實際現況,考試院業會同行政院於101年8月16日修正發布旨揭一覽表相關規定及配置準則第3條、第5條規定。
三、茲以旨揭一覽表修正發布後,業配合牙體技術師法之制定公布,新增牙體技術師(生)、副技師、技術員及技術助理員等職務為應適用醫事條例之職務。依醫事條例第2條、第17條、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5條及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作業要點第5點等規定,各機關擔任上開職務,領有牙體技術師(生)證書,從事牙體技術工作之現職醫事人員,應自本年
,本次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作業,請依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及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作業要點等規定確實查對後,將符合改任換敘人員以1人1案方式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於文到3個月內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是類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自本(101)年
四、檢附銓敘部函、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發布令、旨揭一覽表、配置準則、修正條文(規定)、修正對照表、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格式)及選擇不改任換敘清冊(格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