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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假在1星期以上,其特殊教育津貼停發疑義一案,詳如說明: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8-21 | 人氣:485

 一、依據教育部101816日臺人(三)字第1010147685號函辦理。

二、查特殊教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次查教育部101523日臺人(三)字第1010075392B號函規定,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假在1星期以上,應停發特殊教育津貼。

三、依上述條文相關疑義教育部說明如下:
(
)教育部101523日臺人(三)字第1010075392B號函是否只規範國小階段,國中階段是否適用:上開函所稱「特殊教育班教師」係指中小學各類別特殊教育班教師。
(
)「請假1星期以上」係指連續或累計1星期以上:所稱「請假1星期以上」之意涵,係指「連續請假1星期以上」,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停止辦公前後之請假視為連續。
(
)若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假期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是否加計星期六、日:現行公立中小學教師係週休二日,教師請假期間如為星期一至星期五,自應認定為請假1星期以上,其特教津貼之停發依說明三、(四)規定辦理。
(
)「請假1星期以上停發特教津貼」係停發當月或請假期間之津貼,未請假期間是否依比例核發特教津貼:特殊教育班教師連續請假在1星期以上,自請假日起按日扣除特殊教育津貼,至恢復上班之前1日止,其每日扣除金額,以當月全月特殊教育津貼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