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box]自訂選單
[nobox]左方活動按鈕
[nobox]網站登入login
帳號:

密碼:

記住我



忘記密碼?

現在註冊!
流量統計
今天: 2417
昨天: 51629
本週: 96033
本月: 256016
總計: 23317943
平均: 7281
災害示警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8-18 | 人氣:680

 一、依據本府101810日府法訴字第1010197857號函辦理。

二、司法院將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含有下列事件:
(
)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
(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
(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四、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因交通裁決事件質輕量多,有不同規定:
(
)起訴前免經訴願程序,起訴後被告機關應依「重新審查」制度審查原裁決。
(
)如事證已臻明確,其審理得不經言詞辯論。
(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其起訴裁判費,按件徵收新台幣300元。

五、相關訊息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熱門連結)司法改革新作為-行政訴訟新制(http://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07.asp)查詢。

 

  •  
    1) 2.pdf
  •  
    2) 1.pdf
線上專區
公務連結
校內填報
課程計畫
評鑑專區
宣導網站
桃園市建德國小全球資訊網 版權所有
電話:03-366-0688 傳真:03-366-0512  各班級處室分機
校址:33070桃園市桃園區延平路 265 號
Powered by XOOPS 2.0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