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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示警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8-07 | 人氣:1176

 一、依教育部101725日臺人()字第101013429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99628臺人()字第0990092142B號函(以下簡稱99年函)略以,公立學校退休教師,曾於8181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其曾任是段未具教師資格之私立學校服務年資,得依照原私校退撫會第1屆第1次管理委員會決議精神,比照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採計為退撫年資,並由原私校退撫會支給退撫金。

三、有關上開函中「曾於818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教育部補充說明如下:
(
)教師於81731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專任、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
)教師於8181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資格之教師年資,須於81731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者,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
)教師於8181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者,需為編制內、專任、合格之教師年資,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四、有關教育部101322日臺人()字第1010040246號書函與本次補充說明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五、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乙份供參。

  •  
    1) 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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