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1年7月25日臺人(三)字第101013429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99年6月28日臺人(三)字第0990092142B號函(以下簡稱99年函)略以,公立學校退休教師,曾於81年8月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其曾任是段未具教師資格之私立學校服務年資,得依照原私校退撫會第1屆第1次管理委員會決議精神,比照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採計為退撫年資,並由原私校退撫會支給退撫金。
三、有關上開函中「曾於81年8月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教育部補充說明如下:
(一)教師於81年7月31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專任、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二)教師於81年8月1日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資格之教師年資,須於81年7月31日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者,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三)教師於81年8月1日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者,需為編制內、專任、合格之教師年資,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四、有關教育部101年3月22日臺人(三)字第1010040246號書函與本次補充說明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五、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