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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得否採計為退撫年資疑義一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8-07 | 人氣:544

 一、依教育部101725日臺人()字第101013429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99628臺人()字第0990092142B號函(以下簡稱99年函)略以,公立學校退休教師,曾於8181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其曾任是段未具教師資格之私立學校服務年資,得依照原私校退撫會第1屆第1次管理委員會決議精神,比照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採計為退撫年資,並由原私校退撫會支給退撫金。

三、有關上開函中「曾於818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教育部補充說明如下:
(
)教師於81731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專任、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
)教師於8181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資格之教師年資,須於81731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者,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
)教師於8181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者,需為編制內、專任、合格之教師年資,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四、有關教育部101322日臺人()字第1010040246號書函與本次補充說明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五、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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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