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轉知各機關公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但書之規定,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於參加本機關職務陞任甄審時,得採計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等列入評分: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7-27 | 人氣:350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7月23日總處組字第1010042004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略以,各機關人員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三、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100年9月6日局力字第1000046184號函說明略以,鑑於配合公務需要,經本機關核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者,雖未於本機關服務,惟渠等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仍有任職公務機關之事實,且為兼顧機關內現職人員衡平,如符合上開陞任評分標準表之規定,同意渠等人員之陞任評分得採計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考績、獎懲事實,並得由甄審委員會視機關業務需要、借調之職務性質及陞遷情形審酌決定採計方式,惟如經甄審委員會決定應於回職復薪後一定期間內始予採計,則該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至個別選項部分,得由各機關自行決定。

四、98年4月22日陞遷法修正後已將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之情形,放寬可於本機關辦理陞任,且上開原人事局100年9月6日函已就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辦理留職停薪者,同意由機關甄審委員會採計其年資、考績、獎懲等列入評分。是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如符合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但書之規定,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同意比照上開原人事局100年9月6日函規定辦理。

  •  
    1) 原函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