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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令:「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條第3項所定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不含民國1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所定補充保險費」: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7-04 | 人氣:544

 一、依銓敘部101619日部退一字第1013612192號令辦理。

二、銓敘部原令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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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0621162340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