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01年2月16日公告「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並訂於3月1日起進行勸導,凡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後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並自101年6月1日起,違反機車處罰1,500元至15,000元,小型車3,000元至30,000元及大型車5,000元至60,000元,鯨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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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01年2月16日公告「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並訂於3月1日起進行勸導,凡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後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並自101年6月1日起,違反機車處罰1,500元至15,000元,小型車3,000元至30,000元及大型車5,000元至60,000元,鯨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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