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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8-18 | 人氣:477

 一、依據本府101810日府法訴字第1010197857號函辦理。

二、司法院將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含有下列事件:
(
)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
(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
(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四、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因交通裁決事件質輕量多,有不同規定:
(
)起訴前免經訴願程序,起訴後被告機關應依「重新審查」制度審查原裁決。
(
)如事證已臻明確,其審理得不經言詞辯論。
(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其起訴裁判費,按件徵收新台幣300元。

五、相關訊息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熱門連結)司法改革新作為-行政訴訟新制(http://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07.asp)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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