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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文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業證書核發之規定一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重要 註冊組 - 教務處 | 2013-06-25 | 人氣:535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第1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第2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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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101.07.13修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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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