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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就有關公務人員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噗浪(plurk)等社交網站行為之處理原則及相關案例函釋: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11-08 | 人氣:586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10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10056927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行為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
(二)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三)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四)至於個案有無違反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仍應就具體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