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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以臺參字第1010183426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10-24 | 人氣:405

 依據教育部101109日臺參字第1010183426F號函辦理,修正條文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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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令.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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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修正條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