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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5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100年9月7日會銜修正發布: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09-23 | 人氣:617

 一、依桃園縣政府100年9月20日府人力字第1000377005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0年9月13日公訓字第1000013613號函辦理。 
二、為規範基礎訓練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經獲准重新訓練1次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訓期計算事宜,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5條,增訂應加計該受訓人員重新參加基礎訓練之訓期,為該員之本項訓練重新訓期屆滿日之規定,以應實務需要。 
三、旨揭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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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16552927_4-100092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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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316552927_3-100092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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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316552927_2-100092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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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316552927_1-100092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