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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4年1月1日起,改為每3個月發給一次: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4-06-05 | 人氣:372

 一、依銓敘部103年5月26日部退三字第1033802272號書函辦理。

二、考試院103年5月8日令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略以:月撫慰金之發給,自104年1月1日起,改按每3個月發給一次,並分別於1月16日(1至3月份)、4月16日(4至6月份)、7月16日(7至9月份)及10月16日(10至12月份)發給。
三、銓敘部為使月撫慰金領受人充分了解前開新修正規定,爰製作宣導資料,並請各機關轉知月撫慰金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使其能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另「月撫慰金喪失或停止消極條件」,以及「月撫慰金領受人亡故時,其在發放金額所涵蓋之期間內,已發之該期月撫慰金不予追繳」等發放原則及執行事項,仍依該部102年7月29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3號及同年11月26日部退三字第10237818252號等二函規定辦理。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宣導資料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