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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修正條文: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4-05-21 | 人氣:288

 一、依銓敘部103年5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33850101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103年5月8日修正發布,修正條文計有第6條、第21條、第40條及第47條等4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對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之認定遇有疑義案件設立審查機制,並增列因病連續請假者最近3年年終考績之認定方式。
(二)第21條:對於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其他公職年資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採計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40條:修正月撫慰金發放期程,自104年1月1日起,改按每3個月發給一次,並以1月16日、4月16日、7月16日及10月16日為發給日。
(四)第47條: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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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縣府人事處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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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考試院令.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