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為推動動物福利及落實尊重生命教育,請各級學校應避免安排(校外教學活動等)參觀各類驅使、戲謔動物之表演場域,以符尊重生命、關懷動物之精神。
說明:
一、邇來媒體、報章等新聞報導許多標榜「生態戶外教學」場域,常以動物表演(如:動物跳火圈、猴子雜耍、鱷魚拔河等)作為參觀活動項目,有違動物福利及環境教育之精神。有關校外教學課程活動內容應以學生學習為核心,增進自然與人文關懷、豐富環境體驗及學習經驗,提升環境關懷及責任感為主要目標,進而避免流於以旅遊玩樂性質為主之活動。
二、另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7月14日環署綜字第1000060019號函略以,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辦理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時,應慎選戶外學習、參訪、體驗及其他活動等場所,如有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等不尊重生命之表演內容,不得列為環境教育之時數。
三、準此,各級學校辦理參觀、參訪及校外教學等有關活動,應於活動場域及主題規劃加以審視,避免參觀各類驅使、戲謔動物及具有負面示範生命教育之表演場所,如至有前述等表演場域,將不得認列環境教育時數。學校除應教導並強化「動物生命權推展」及「生命教育意義」,並應引導學生思考生命存在的內涵及提升動物福利的觀念,積極推動落實「動物保護、動物福利等議題」,提升學校動物福利教育之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