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4 年全國輕艇水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目 的:為提倡我國輕艇水球運動,提昇我國輕艇水球水準,發掘並培養優 秀選手,為國家爭取榮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新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輕艇協會 四、協辦單位:新北市體育會輕艇委員會、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五、競賽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8-9 日(星期六-星期日) 六、競賽地點:新北市微風運河 七、競賽組別及資格: (一)公開男子、女子組:凡熱愛輕艇水球運動者皆可參加。 (二)高中男子、女子組:高中在學之輕艇水球愛好皆可參加。 (三)國中組:國中在學之輕艇水球愛好皆可參加。 (四)小學組:國小在學之輕艇水球愛好皆可參加。 *報名隊數不足 3 隊之組別,大會得併入其他組別進行。 *選手可向上跨組報名,但大會不協助賽程衝突調整,請跨組參賽者自行考量。 *國小、國中及高中各組需為 114 學年度註冊在學之學生,比賽時須攜帶學生 證由大會查驗。 八、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4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5:00 止。 (二)人數:每隊可報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選手(含隊長)10 人。公開組 之比賽,教練可兼任選手(唯選手總人數上限為 10 人)。 (三)本國籍選手必須先完成本會 114 年選手登記註冊完畢,始接受報名。 (四)比賽期間大會不提供午餐便當,請各隊自理。 (五)大會將依法投保場地意外責任險,各隊(人)需另自行投保活動險。 (六)手續:填寫大會標準報名表,以 E-Mail 報名,請同時寄送 tpedragon@yahoo.com.tw (七)費用:報名費每人 300 元(含選手保險費),請以匯款方式繳交。如未參賽 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 (八)匯款資料:戶名-中華民國輕艇協會,合作金庫銀行北新分行,帳號: 5333-717-500781,匯款後請來電告知,電話:(02)2918-5151。未完成報 名費繳交者,視同未報名。聯繫人:黃秋譯 小姐,TEL:02-29185151。 九、 比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國際輕艇總會(ICF)審訂之最新輕艇水球規則。 -2- (二)比賽時間: 預賽及複賽,上下半場各 8-10 分鐘(依隊伍數調整),中場休息 1 分鐘,得分後比賽時間不暫停。 (三)各隊(小學組除外)均需派隨隊裁判一名,隨隊裁判不得重複,未派裁判者, 需另行支付裁判費每隊 2,000 元。若未依安排進行吹判者,該隊下一場次 出賽筆數將由 0 比 7 開始或支付 1,000 元。 (四)出場比賽之同隊選手必須穿著相同款式及顏色之救生衣、相同顏色之防水 蓋、相同款式及顏色之身體遮蔽衣物。頭盔及救生衣上必須有號碼,且號 碼必須相同(規格須與規則一致),隊長需著臂章標示出來。 (五)若大會審判委員認為,個人技術水準無法安全、順利的進行比賽活動時,有 權利禁止該選手出賽。 (六)每位選手同一組別僅限報名一隊,若有參賽選手報名二隊以上時,以第一場 出賽即屬於該隊隊員,禁止於其他隊中出賽,如有違規者沒收重覆出賽隊 伍之場次,並取消該選手本屆比賽資格。 (七)比賽不提供大會用艇、頭盔及救生衣。 十、抽籤會議:訂於 114 年 10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2:00 整,假本會辦公室舉 行。(未出席隊伍由大會代抽)。比賽抽籤結果將公告於中華民國輕艇協會網站 http://www.taiwancanoe.com.tw/ 十一、領隊會議:訂於 114 年 11 月 8 日(六)上午 8:00 整,假比賽場地舉行。 十二、獎勵: (一)各組一至三名頒發獎盃。 (二)參賽隊伍數 8 隊以上取前 6 名,7 隊取前 5 名,6 隊取前 4 名,5 隊取前 3 名,4 隊以下取 2 名,3 隊以下取 1 名頒發獎狀。 十三、 申訴: (一)比賽進行中如有對隊伍本身造成權益受損之情況時,得由領隊或教練以書面 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違者以棄權論。 (二)申訴書經由領隊或教練簽章後,於申訴案件發生後 30 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會 提出,並繳交 5,000 元保證金。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之判決,不得提 出異議。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不予以退還。 十四、 性騷擾申訴管道-電話:(02)2918-5151、傳真:(02)2911-1546、協會電子 信箱:tpedragon@yahoo.com.tw。 十五、 大會聯繫:本會艇球委員會 主任委員-鄭仕飛老師,連絡電話:0935-295557。 十六、 本賽事投保公共意外險,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有關公共意外險額 度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 萬元。 (二)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 1500 萬元。 (三)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 -3- (四)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3400 萬元。 十七、 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 (一)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 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二)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 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 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 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 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 前提出。 2、 賽內期 〔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 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 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 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 TUE 申 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 知」。 (三) 本次賽事 TUE 申請截止日期為 10 月 13 日。 十八、 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一)禁用清單 https://www.antidoping.org.tw/prohibited-list/ (二)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 (三)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athlete/ (四)採樣流程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esting-procedure/ (五)其他藥管規定 https://www.antidoping.org.tw/reg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