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上方區塊 選擇分類 返回校外公告首頁 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室人事室會計室幼兒園營養午餐菜單 輝煌成果校長室 教育部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本站消息 教育部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5-19 | 人氣:57 主旨: 有關教育部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 說明: 依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1) 376735100E_1140043960_ATTACH2.pdf 2) 376735100E_1140043960_ATTACH1.pdf 3) 376735100E_1140043960_print.pdf 05-19 桃園市教育局親職教育通訊「陪伴 是給孩子... 05-19 桃園市教育局親職教育通訊「陪伴 是給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