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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自112年7月1日起廢止: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3-07-19 | 人氣:111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204號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自112年7月1日起廢
止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7月5日府衛疾字第1120181597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違反COVID-19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等相關規定之裁罰基準,現行COVID-19防疫措施採輕症確診者「0+n」(n屬自主健康管理,至多10天),旨揭基準已無適用之必要,爰由衛生福利部辦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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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文 轉知衛生福利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自112年7月1日起廢止一案,請查照。.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