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財團法人嘉新兆福文化基金會111年5月5日嘉基綸字第1110000005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如有問題請逕洽財團法人嘉新兆福文化基金會聯絡人黃名芬,電話:(02)2523-1461或(02)2551-5211分機241。 |
重要資訊:新增教練獎
選手申請資格:各校在校學生,兼備下列各項條件者,均可檢附證明申請:
(一) 同意書:申請人應填寫『個人保護資料使用告知暨同意書』、『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二) 110 學年度上學期成績證明:
1. 操行成績甲等以上(申請組別無操行成績者,操行成績欄免填)。
2. 學業成績乙等以上(國中組 5 等第 9 分制,比照平均 70 分以上)
(三)參賽成績證明:
1. 參加各縣市級以上運動會或錦標賽,田徑、游泳項目所創造之優異成績證明 3 件。例如: 大會頒發之載明運動成績之獎狀或其他有效之證明文件(為便於審核作業,請自行縮印至 A4 規格,並選擇最優 3 件)。
2. 上項紀錄締造之規定期限:自民國 110 年 6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10 日止。
3. 申請以個人成績紀錄為限,團體接力項目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