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2日臺人(三)字第1010033219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0年10月26日臺人(三)字第1000159721號函,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依退休人員實際回存情形,溯自100年2月1日起補發其可回存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案經該公司於101年2月3日函知其各營業部略以,是類人員於臨櫃辦理時,請其簽妥同意書後,補發100年2月1日起至已開立優惠存款起息日間之優惠存款利息,並另向存戶收取質借利息與活儲息。爰請轉知貴屬退休學校教職員如有類此情形,請逕洽各該優惠存款分行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