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加強維護選舉期間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0月6日臺人(二)字第1000179520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三、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四、前項所稱「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規定之。
五、檢附原函影本1份,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