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請教育部釋示學校教師聘約可否未經校務會議審議,逕由學校與教師會協議訂定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0月7日臺研字第1000173795B號函辦理。
二、教師聘約如屬各校通用之聘約條款,事涉教師權利義務,宜認定為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規定的「學校各種重要章則」,應經校務會議議決。
三、另依據教師法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各級教師組織得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教師聘約準則,尚非與學校協議聘約。
四、檢送教育部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原函影本各乙份,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