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上方區塊 選擇分類 返回校外公告首頁 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室人事室會計室幼兒園營養午餐菜單 輝煌成果校長室 人事室: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本站消息 轉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5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100年9月7日會銜修正發布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09-23 | 人氣:677 一、依桃園縣政府100年9月20日府人力字第1000377005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0年9月13日公訓字第1000013613號函辦理。 二、為規範基礎訓練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經獲准重新訓練1次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訓期計算事宜,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5條,增訂應加計該受訓人員重新參加基礎訓練之訓期,為該員之本項訓練重新訓期屆滿日之規定,以應實務需要。 三、旨揭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檔。 1) 1316552927_4-1000921-4.doc 2) 1316552927_3-1000921-3.doc 3) 1316552927_2-1000921-2.doc 4) 1316552927_1-1000921-1.doc 09-23 轉知「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 09-23 轉知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