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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重要 資料組 - 輔導室 | 2013-02-23 | 人氣:466


桃園縣鑑輔會辦理101學年度第2學期國民中小學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工作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及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02年度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案鑑定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符合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基準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1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2、具有立案醫療院所(需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持續就醫6個月內(精神分裂者僅需提供3個月)之「病歷摘要」,並具1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3、經校內輔導單位輔導人員輔導(認輔)至少1學期以上並具有詳細輔導紀錄(需含學生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特徵描述、學校每月輔導內容、策略及成效..等)者

(二)設籍本縣國中9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
三、本案鑑定申請日期及方式:即日起至102年3月22日,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或相關辦理輔導業務人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彙整學生申請相關資料,並進行初步篩選測驗,篩選測驗完成後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學生,始得申請鑑輔會鑑定。

三、本案「101學年度第2學期國民中小學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及支援服務實施計畫」及鑑定申請表件資料各1份,請至本局特殊教育科—公文附件網頁(網址:http://www.tyc.edu.tw/ses/index.php?pid=effort)下載使用。
四、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詢本縣鑑輔會張譯文幹事,聯絡電話:3394572分機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