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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重要 衛生組 - 學務處 | 2013-04-29 | 人氣:396

1.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2.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