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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一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10-12 | 人氣:616

 一、依銓敘部105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5415107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銓敘部據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按: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是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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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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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