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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考選部有關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資格,且於105年12月31日前向該部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准予保留部分科目免試資格,並得繼續報考106年1月1日起之社會工作師考試一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05-07 | 人氣:431

 一、依本府社會局案陳考選部104年5月1日選專三字第1043300722號函辦理。

二、按104年4月8日考選部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55次會議決議:「依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於105年12月31日前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准予保留部分科目免試資格,並得繼續報考106年1月1日起之社會工作師考試。」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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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選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