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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後,退休再任辦理重行退休且二次退休均得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如何計算: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09-14 | 人氣:636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9月6日府人給字第1000354388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9月1日局給字第1000047486號函辦理。 
二、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有關年終慰問金發給標準規定略以,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照現職人員俸額一項,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1.5個月之年終慰問金:退撫新制實施後核定退休之退休人員依其退休核定機關核定退休年資(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加發1%,最高給與95% (已滿半年,未滿1年者,以1年計)。另並規定,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二分之ㄧ、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月退金之比例發給。 
三、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曾依法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就第9條第1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及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35年。同法第9條及第31條規定,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均係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為計算內涵。是以,公務人員如依規定得辦理2次退休者,其退休給與應分別以退休人員該次退休之退休生效日時最後在職等級及給與標準,分別計算其退休金。 
四、為與退休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再任辦理重行退休者係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給與標準計算退休給與之方式一致,旨述人員之年終慰問金由最後服務之機關學校依其支(兼)領月退休金比例按下列方式分段計算合併發給: 
(一)第1次辦理退休,以退休時之退休等級,對照現職人員俸(薪)額,按核定退休年資(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加發1%。 
(二)第2次辦理退休,以重行退休時之退休等級,對照現職人員俸(薪)額,按核定退休年資(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每增1年,加發1%,但第1次核定退休年資不足15年部分,每年以5%核算。 
(三)上開2次核定退休年資合計所支年終慰問金與現行規定相同,即最高給與95%。 
五、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影本1份,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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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15284274_1-4e65e87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