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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相關規定疑義一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08-18 | 人氣:816

 主旨: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8月12日局力字第1000044937號函轉銓敘部100年7月25日部銓三字第1003421582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銓敘部函釋以:「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第3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如係出缺之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準此,各機關簡任(含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主管職缺之業務,如由現職人員依上開規定辦理時,則須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以上之人員,始得代理。至於代理非出缺之職務時,依職代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前段規定,由機關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即可,尚無代理順序之問題。」
三、依上開函釋,即如:甲機關職務列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之主任請假期間,得由未經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之人員代理其業務;惟該主任職務如出缺,則僅得由業經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以上之人員代理該職務。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影本,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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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13536791_1-4e4a0c4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