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共有192個締約國,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強化我國兒少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2014年6月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公約定義的兒童是指年齡18歲以下的每一個人。兒童權利公約全文共54條。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則提出了四大指導原則,其分別為:
(一)禁止歧視原則。
(二)兒童最佳利益唯一優先考量。
(三)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
(四)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
兒童四大基本權利包括:
(一)生存權:每個兒童均有生存及發展的權利。
(二)受保護權:兒童有權受到保護,遠離毒品,並免遭拐賣、經濟和性剝削
(三)發展權: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以充分發展其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養對人權、他人及自然環境的尊重及責任感。
(四)參與權: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包括取得和分享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提供影片:由11位學生接力介紹兒童權利公約,藉由國家人權博物館的特展資訊與校內圖書館的人權繪本,帶全校兒童一起關心切身的重要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