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9月22日府人給字第1000382552號函轉銓敘部100年9月20日部退三字第1003473214號函副本辦理。
二、行政機關遴選僱用之田間調查員,銓敘部前以100年6月2日部退三字第1003364076號書函認為係屬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之全職工作。
三、銓敘部基於田間調查員係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訂頒之「落實農糧情田間調查制度作業規範」遴選進用,並依報准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實施計畫支領調查費用,核與該部100年9月2日部退三字第1003422855號函所定「各機關(
構)為執行具法令依據,且訂有執行計畫報經退休法第4條第4項所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該主管機關授權核准之政府專案業務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之職務」相符,爰重新認定「田間調查員」非屬100年5月3日部退三字第10033440712號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臨時性職務」即非該令所定「全職工作」之範圍。
四、綜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機關遴選僱用之田間調查員,非屬擔任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之全職工作,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銓敘部前開100年6月2日書函與上開規定不合部分,不再適用。
五、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