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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4-06-12 | 人氣:297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3年6月10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17439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該署擬於103學年度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1名到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二)商借期限: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2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
(四)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  貴校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03年6月20日前將履歷表及自傳以電子郵件寄至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jecy@mail.sa.gov.tw,電話(02)8771-1995,由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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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商借教師原則.rtf